社團法人桃園市靈雲山玄佛文化協會 章程
97年10月05日第一修正版
98年03月29日第二修正版
100年04月03日第三修正版
社團法人桃園市靈雲山玄佛文化協會 章程
97年10月05日第一修正版
98年03月29日第二修正版
100年04月03日第三修正版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桃園市靈雲山玄佛文化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藉彼此關懷探索人類精神層次,追求潛能的開發及成長,由心路歷程瞭解生命的價值,促進社會詳和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習控制自我心靈,學習如何駕馭生命。
二、學習有效釋放生命能量,超越壓力、迷惑,增進情緒自癒系統。
三、體察心靈本體之依存,描繪快樂的心靈藍圖。
四、設立會員分享專案,協助解決個別心靈障礙。
五、探索其他心靈議題相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下一種:
一、 個人會員:
凡認同本會之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 贊助會員:
凡認同本會之宗旨、年滿二十歲,贊助本會活動及經費者,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 七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一年以上未繳會費者。
第 九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退會後尚失一切會員權利。
第 十 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任期四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與職權如下:
一、訂定舉變更章程。
二、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五、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查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盡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示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置幹事一人、會計一人,協助總幹事處理日常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二條:本會得設各種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四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五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會員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決定事項。
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七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參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一條:本會為籌備購地、建舍經費、應以專款專用方式辦理儲存於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科目支付【借支】、動支本經費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辦理。
第卅二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二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卅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